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3〕7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3〕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6 09:22:23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81
核心提示: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人口计生委、黄山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制定的《黄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黄政办秘〔2013〕70号
发布日期 2013-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huangshan.gov.cn/IndexCity/TitleView.aspx?ClassCode=040300&UnitCode=JA001&Id=173390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人口计生委、黄山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制定的《黄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0日
 
  黄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市农委 市商务局 市人口计生委
 
  黄山海关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坚持边整治、边总结、边探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强监管、抓整治、建机制,全力以赴打好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全面提升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管理,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管,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和运输车辆准运证明的监管。
 
  (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六)工商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监管;市县级工商部门在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负责本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的监管。
 
  (七)质监部门负责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市县级质监部门在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负责本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环节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试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出口环节监管。
 
  (十)海关部门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进出口环节的监管,以及查处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一)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
 
  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全面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和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建立完整有效的产品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具备自主研发能力,能够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措施。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
 
  2.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监管。加强对奶畜养殖企业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奶畜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为监测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监测与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3.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监管。根据《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完成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对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依法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细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根据省级的统一安排,在全市选择部分区县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强化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
 
  4.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出口商备案,严格落实进口商负首责,督促其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在进口报检时提交与进口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严格对应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要求,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不允许进口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的产品,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5.加大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全面清查非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黑窝点”,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具备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主体资格的医院、月子中心等兜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从快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和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坚决移送,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确保处置到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严格落实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主体责任。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兽药、饲料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应建立进货台帐,重点记录饲料、兽药使用状况,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运输记录等信息,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生鲜乳收购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2.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企业要配备专职管理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确保主要生产原料质量安全,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对采购的原料乳粉、乳清粉等做到批批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执行产品配方、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标签备案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应单独建立进货台账,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3.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出口商主体责任。直接经我市口岸通关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监、证监等部门通报,对其项目、用地、投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对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建设工作的实施情况再次展开审核,确保企业100%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强化社会监督和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并公开查处结果。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及信息,依法查处捏造虚假新闻及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2.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监测与检测、安全卫生、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投入,完善自主创新机制,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
 
  3.加强检验监测和监测评估。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环节、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4.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人。
 
  (二)摸底排查阶段。要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奶畜养殖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外租厂房、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母婴用品专营店等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三)全面推进阶段。要对照实施方案,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落实,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
 
  (四)总结验收阶段。全面总结实施方案的落实及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五)巩固成效阶段。对照督导检查发现的不足,进行整改落实,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市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确保改革期间平稳过渡。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继续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协调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在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前,有关监管部门按现行体制认真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后,各有关监管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划分做相应调整。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程监管责任体系。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抄报上级监管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
 
  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分别于11月底前、2014年1月15日前将摸底排查报告和阶段性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2547263;电子邮箱:hswjsab@163.com)。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黄山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叶长荫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 亮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蒋红卫  市卫生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冯学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龙威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纯斌  市农委调研员
 
  李瑜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显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方黎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娄 毅  市质监局副局长
 
  汪旭日  黄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查成林  黄山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蒋红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地区: 安徽 
 标签: 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