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行为,全面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能,依据《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通过实施分级监管,将保化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重心下移,实现以县(市)区属地管理为主,市和县(区)分级负责的监管模式。
(二)科学监管、权责一致原则
分级监管要合理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和力量,通过科学划分事权,明确职能,理顺权责关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切实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实现科学监管。
(三)统一协调、提高效能原则
分级监管要使各级监管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之间工作关系,综合利用市和县(市)区监管资源,建立上下协作、密切配合、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市保化监管工作的规范统一。
二、具体规定
我市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当地实际确定的部分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经营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属地保化经营企业(市局确定的监管企业除外)的各项监管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情况。依法承担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开展保化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换发、变更等相关事宜的初审工作。
2、对依据本地实际确定的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进行经营情况的监管。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上岗健康资质的认定审核,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及企业监管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
3、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市局确定的监管企业除外)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情况。
2、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依法进行经营情况监管。
3、建立辖区内保化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并负责监管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监督检查,以及上岗健康资质的认定、审核。
4、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要严格按本规定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制定分级监管的细则,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内保化监管事权划分,可在属地管辖保化经营企业中,划片监管或按类别监管。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由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作出修改、调整。
附件一:《白山市保化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二:《白山市保化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督查制度》
附件一:
白山市保化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保化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监管水平,促进食药监监管职能到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化企业分类监管的要求,根据《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及各县(市)区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第三条 企业属地监管办法,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据《白山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
管规定》,依照本细则对在本辖区内的监管企业,按“属地监管、责任到人”的要求,实施有效监管的制度规定。
第二章 属地监管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范围 市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和市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以及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督察督办监管工作,各县(区)局负责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市局确定的监管企业除外)的监管工作,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协助市局承担市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企业属地监管的权限及义务
(一)检查权 依法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回访检查、案后回查。
(二)调查权 对企业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
(三)处罚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有权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四)指导与服务义务 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对企业提供行政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企业属地监管内容
第六条 属地监管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管
1.对企业首次违法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告知并指导企业改正。
2.及时查处企业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指导
1.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3.帮助指导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立足职能,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属地监管方式
第七条 属地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 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予以检查,对被立案查处或被
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回查,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帮助解决,同时,通过走访、回访广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日常检查 对企业进行综合性动态式检查。根据举报的线索,
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实施检查。
3.专项检查 根据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查。
4.重点检查 在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域、重点品种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承担企业属地监管职能和监管任务的科室、稽查分局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据《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属地监管工作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二)情节轻微且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三)对监管的责任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但监管人员
未积极采纳及时整改的,提出指导意见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四)对监管责任区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有关单位或人员如实反映,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
决的,反映情况的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可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白山市保化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认真落实保化企业属地监管责任制,全面完成保化企业属地监管目标任务,规范企业监管行为,提高企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根据白山
市保化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各单位(企业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定履行企业监管职责、完成企业监督目标任务情况所
实施的监督、督促、检查的考核(考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山市局、各县(市)区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从事保化企业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督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二级督查。市局实行一级督查,县(市)区局实行二级督查,督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五条 督查内容
(一)企业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二)企业属地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企业属地监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
(四)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各类专项整治及临时性工作落实情况;
(五)对上级机关督查建议整改和完善情况。
第六条 督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督查工作,制定督查计划,并根据
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督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二)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知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被督查单位或个人纠正;
(三)向市局党组和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及时反馈督查情况;
(四)对被督查单位或个人企业监管存在问题及时下发督查建议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督查通报;
(五)对被督查单位或个人企业监管出现的监管责任问题向市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六)做好市、县(市)区局党组临时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七条 督查人员的纪律
(一)认真履行督查职责,按照督查计划和要求实施督查;
(二)督查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
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传递内部信息;
(三)督查人员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或礼品;
(四)督查人员不得回避或隐报、瞒报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督查方式。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和社会调查相结合
的办法对企业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每季度至少督查一次。
(一)明查方式。督查组在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的责任区,
以随机抽查方式确定督查线路或对象,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可以随同。
(二)暗访方式。督查组不通知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直接到被督查单位或监管的责任区进行督查。
(三)社会调查。通过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有关部门、
企业、消费者等方式,了解各县(区)局监管人员的监管情况和监管实效。
(四)考核方式。通过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
对各县(市)区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或监管人员的监管实效进行正确评价。
第九条 督查结果的处理。督查组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视情节分别下发督查建议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督查通报、向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
督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并与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务员考核、岗位轮换、人事任免
结合起来,作为督查单位或监管人员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的;
(二)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下发督查建议书、限期整
改通知书、督查通报致使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个人被追究责任的;
(三)因业务不熟悉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被督查单位或监管人
员存在问题未能及时指出,被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
(四)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向被督查单位或巡查人员通风报信、传递内部信息的,被查证属实的;
(五)有隐报、瞒报或故意包庇现象,使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
(六)违反督查纪律被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白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