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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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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1 09:20:31  来源: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食堂的经营服务水平,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yjj.jc.gansu.gov.cn/art/2013/5/12/art_1960_78585.html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市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食堂的经营服务水平,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各相关部门要站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高度的,把食品安全摆在重要位置。要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把学生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合,迅速行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拉网式、全面深入和细致的检查。重点对学校食堂餐饮许可、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原料储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学生营养餐供应的安全监管。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重点监管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一是进一步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细化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是进一步督促落实学校、供餐单位的责任。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的规定,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师生供餐。学校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提供食品和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索要合法的资质证件,做到供应单位资质清楚、质量可靠,食品证票齐全。供餐单位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切实督促落实校长陪餐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各级食药监部门负责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和学校食堂及供餐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保证学校食品安全,各学校务于5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5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区教育部门。5月底前,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做好应急处置。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抓紧制定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及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4月8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经营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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