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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甘农牧牧便函〔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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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0 11:45:52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117
核心提示: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防治条例》共6章44条,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就畜禽养殖污染管理、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牧便函〔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ny.gov.cn/tzgg/xztz/2013/12/09/1386576622363.html
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局:
 
  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防治条例》共6章44条,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就畜禽养殖污染管理、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一、迅速将《防治条例》宣传到养殖场户。各地要采取网络宣传、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多种措施,务必于12月底前将《防治条例》宣传到养殖场(小区),让养殖经营者尽快掌握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增强减排责任心,切实落实减排任务。
 
  二、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农牧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养殖场(小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咨询服务,推广新的污染物处理技术,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减排工作。
 
  三、帮助养殖场(小区)做好相关扶持政策争取工作。《防治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利用、设施建设改造等方面税收、资金扶持政策,各地农牧部门要帮助养殖场(小区)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努力提高污染物处理水平。
 
  各地贯彻《防治条例》过程中的好的经验、措施和存在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畜牧处。
 
  甘肃省农牧厅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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