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职责
(一)行政首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责任,分管行业(系统)的负责人对所分管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和许可权,对审批、许可的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市政府市长、各副市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2.审定全市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检查督促副市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保障条件适应全市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6.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研究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2.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4.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部署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6.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7.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状况或受市长委托,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中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组织所分管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部署、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落实。
3.负责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所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负责组织所分管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所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状况,参与或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贯、落实中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规定。
(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行政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投入。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县、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应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四、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综合性政策文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无人看守、有人监护铁路道口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建材、石油、地勘、贸易等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人员(煤矿、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 生产中介机构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因素危害申报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对由县级政府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职责:
(一)承担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 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货物品的废旧和非法产品的 销毁处置工作。
(二)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 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对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 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买卖、储存、销售、燃放使用民用爆炸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牵头负责危险货物品道路运输环节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五)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交警和公安消防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七)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八)参与危险货物品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检查验收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十)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负责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十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设定禁止危险货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货物品运输车辆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及安全运行状况。
(十三)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四)参与危险货物品运输过程事故的处置工作,组织、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货物品车辆道路营运证和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五)负责所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六)负责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超限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七)参与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承担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城镇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景区(包括公园)和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三)负责对渭南临渭区中心城市、高新区、经开区建筑施工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
市煤炭局职责:
(一)负责煤炭、煤层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法规、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初审、上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工作。
(三)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协调、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省煤监局渭南分局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在全市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工作,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及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及使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参与危险货物品相关事故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参与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或自然现象形成池塘进行安全监控,负责堤坝安全监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市农业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市农机局职责: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学校校舍工程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运营准入及安全运行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市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编制医疗救护预案并组织演练。
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普宣传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工作。
(三)支持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二)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参与、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的事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支付工作。
(四)指导、监督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
市商务局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组织打击非法成品油经营行为。
市文化广电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通信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公众娱乐、网吧、电子游艺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监察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落实工作,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二)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负责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提请政府关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市文物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文物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文物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文物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林区火源管理,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负责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林业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依法组织、协调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职责:
(一)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四)参与较大或市级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资质认证、安全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渭南供电局、地电渭南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所辖区域供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事故救援。
(三)组织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整改安全隐患。
(四)负责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
(五)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五、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职责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年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排查、报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负主要责任,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责。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中省驻渭单位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五)市政府其他部门及中省驻渭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如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