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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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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7 08:58:00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95
核心提示:为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期间的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68号)精神,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发〔2013〕93号
发布日期 2013-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ongchuan.gov.cn/zwgk_newspages.htm?classId=50&did=17&sectionid=&id=2158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期间的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6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蔬菜生产,稳定蔬菜上市量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设施蔬菜生产,加强宣传引导,安排技术人员深入种植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及时指导菜农做好预防、应对极端气候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保证市场供应。要及早做好早春茬蔬菜的育苗准备,在品种选择、育苗技术等方面加强指导,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切实提高我市应季蔬菜自给能力。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严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支持设施蔬菜生产发展,对因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农户和经营户进行适当补贴。
 
  二、推进产销衔接,做好组织调运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蔬菜产区的沟通和衔接,组织骨干企业到产区采购和调运蔬菜;督促已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必要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运费进行补贴。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组织货源,丰富蔬菜供应数量和品种。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对接,形成稳定的供应关系。推动构建以农批对接为主体,以农超对接为方向,以直供直销为补充,以电子商务为探索的产销衔接体系。
 
  三、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成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便民菜市场、社区菜店、平价商店等流通设施网点。为解决人口集中、网点不足社区的蔬菜供应问题,要对流动售卖车、早晚市、周末菜市场和菜农直销点等临时性零售网点提供场地便利,方便居民购买,城管、物业、居委会不得乱罚款和乱收费。要进一步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在重要节假日和菜价大幅上涨期间要积极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减免进场费、摊位费,充分发挥便民菜市场、社区菜店、平价商店作用,必要时可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继续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公路收费站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四、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
 
  进一步完善蔬菜市场调控应急预案,在灾害天气和节假日等因素引起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组织调运等手段,增加蔬菜上市量,平抑蔬菜价格。加强冬春蔬菜的市场储备,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储备资金,及时组织投放,确保储备制度发挥实效。
 
  五、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物价、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大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监管力度,增加市场价格巡查频次,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恶劣天气、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的行为,防止跟风涨价。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并发放临时补贴;未达到启动条件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众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生活稳定。
 
  六、加强信息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种植、市场及价格信息的动态监测,做好趋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蔬菜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流通。在蔬菜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时,要加强舆情引导,客观分析价格上涨原因,稳定市场预期。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价格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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