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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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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9 16:49:23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为提高全市肉类蔬菜应急供应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和应急需要,加强市级储备调控肉和冬春季储备调控蔬菜管理,确保储备肉、储备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肉、储备菜市场调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办规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4-07 生效日期 2025-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肉类蔬菜应急供应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和应急需要,加强市级储备调控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和冬春季储备调控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确保储备肉、储备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肉、储备菜市场调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及因市场调控需要投放的调控鲜肉(含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下同);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冬春季保障市场供应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供应的储备调控蔬菜。

第三条  建立完善银川市级储备肉、储备菜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储备主体多元化,储备方式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代储、社会储备,社会储备由银川市各肉类、蔬菜经营企业依据经营范围和市场价格自行建立。

第四条  冻猪肉储备规模按照自治区明确的常规储备规模执行,实行动态调整;冻牛肉、冻羊肉、调控鲜肉调控计划及储备菜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储备肉以储备冻肉为主,以调控鲜肉为辅。储备菜以土豆、大白菜、青萝卜、胡萝卜、洋葱、莲花菜六类耐贮存、易周转的品种为主,以西红柿、羊角椒、圆茄子、西芹四类调控菜为辅。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  储备期限。储备冻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应急动用管理制度;调控鲜肉原则上不单独储备,投放时由投放企业(门店)自行采购并按照政府投放价格投放市场。储备菜的储备期为4个月,即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3月中旬。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储备肉类蔬菜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建议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肉类蔬菜应急储备、应急调用机制和体系;负责储备肉、储备菜管理和市场调控,拟定储备冻牛肉、冻羊肉、调控鲜肉及储备菜储备规模;负责确定储备肉、储备菜承储单位;做好储备肉、储备菜储存、轮换和动用监管,审核并兑付储备肉、储备菜补贴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做好肉类蔬菜应急储备的管理和市场投放调控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肉类、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应急生产,动员基地农产品及时应急投放市场;做好储备肉、储备菜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肉调运、入库、出库前检疫印章(标志)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销售储备肉、储备菜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经营主体销售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肉、储备菜收储入库、轮储及在库储备情况的督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根据采购需求落实储备任务,签订储备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有关标准的储存冷库和恒温库,且冷库和恒温库在银川市域内,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强的肉类、蔬菜经营实力和运输保障能力,且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承担肉类蔬菜储备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政府储备肉、储备菜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对不再具备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资格并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储备肉、储备菜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对承储企业出现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并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业务。

第四章  入储及在库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肉、储备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每批次储备冻肉入库前须经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方可作为市级储备冻肉入库储存。

每批次储备菜入库前,须按照国家标准GB2763-2021进行农药残留等质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

第十七条  储备肉检验结果不符合出入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储备菜收购任务后,书面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肉、储备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入库验收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在库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储备菜日常管理工作,对储备肉、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肉、储备菜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库(场垛)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备肉、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备冻猪肉与冻牛肉、冻羊肉应分库储存。

第二十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储备肉、储备菜的安全。因承储企业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未经许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储备菜,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肉临界轮换期限由市商务局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储单位结算轮换费用,承储单位包干自行销售,在规定时限内轮入。商业代储肉临界轮换期限由承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轮换,市商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须报请市商务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肉、冻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储备肉在规定储备期须足量在库,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保质、等量轮入。为应对轮换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冻肉轮库时,在出库完成50%时应同步开始入库。

储备菜实行“动静结合、静态为主、动态为辅”的储备方式。承储企业在征得市商务局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菜品质分批次进行更新轮换。每次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储备库存量的30%,轮出后要及时补充储备菜库存,轮空期不得超过15日。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肉,由市商务局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提出动用储备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蔬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出现冰冻、大雪等异常天气导致蔬菜供应紧张;

(三)临近元旦、春节等节庆日导致蔬菜需求量较大;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五)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蔬菜供应紧张。

第二十六条  储备冻肉动用以投放市场为主,当市场鲜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且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以近3年市域内市场平均价格为正常价格)可以采取整体销售(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方式出库,或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储备菜投放时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牌或条幅,并在销售专区或专柜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品名、价格(元/公斤)、来源(供应商)、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启动应急投放时,承储企业按照动用计划要求积极组织调运,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投放。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储备菜动用计划,储备肉、储备菜动用完成后,承储单位储备任务结束。

第七章  投放价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冻肉投放价格参照市区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按照鲜肉平均零售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原则确定,同时兼顾储备和零售企业利益,适当给予价格补贴。

调控鲜肉投放价格参照市区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原则上按照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6元/公斤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土豆、大白菜、青萝卜、胡萝卜、洋葱、莲花菜6类储备菜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中标企业中标价的平均价执行(同时,可考虑全市蔬菜平均批发、零售价格,确定最终投放价格);西红柿、羊角椒、圆茄子、西芹4类调控菜投放价格原则上执行投放前一日主要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涨幅最高不得超过前一日平均批发价格的5%。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包括鲜猪肉采购资金、冷藏保管费补贴、损耗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储备冻牛肉、冻羊肉储备费用包括冷藏保管费用补贴、资金占用利息补贴、损耗补贴、装卸搬运费补贴等。

储备冻肉冷藏保管费用补贴和资金占用利息补贴、损耗补贴等标准参照中央冷冻肉冷藏保管费用补贴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储备冻猪肉综合考虑肉类期货价格,鲜肉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过去一年肉价波动区间等因素,确定收储指导价格。在收储招标前,当预期肉价将短期内大幅度上涨时,可适度上浮招标价格,避免流标造成长期空库。

第三十三条  轮换和动用储备冻肉费用根据轮换和动用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储备冻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费、装卸费、运输费、鲜冻肉差价(鲜肉价格参照自治区内3家以上<含3家>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确定,冻肉价格按照鲜肉平均批发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原则确定)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整体销售出库价格以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基准价。其中,商业代储冻肉补贴费用按协议规定并结合轮换费用和轮换次数计算;投放市场后根据投放数量据实核算投放价格价差补贴。

第三十四条  储备菜按照投放价格的35%给予补贴,主要包括承储企业资金占用利息、配送成本、分拣费用、人工费用、耗材及蔬菜正常损耗、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储备肉、储备菜费用和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蔬菜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储备菜费用和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储备任务或年度开始后,市商务局根据储备肉、储备菜承储协议,按储备轮次、投放次数向承储单位、投放单位据实核算、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不定期联合对储备肉、储备菜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实地检(核)查储备肉、储备菜数量、内部管理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肉、储备菜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储备菜有关账簿、凭证及资料;

(四)储备冻肉检查冷库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运转、储备台账是否账实相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实施,监控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转,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按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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