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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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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03:36:29  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76
核心提示:为提高恶劣天气对蔬菜供应的应对,保障全市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95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发布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12〕233号
发布日期 2012-12-11 生效日期 2012-1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jyg.cn/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3318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嘉峪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恶劣天气对蔬菜供应的应对,保障全市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95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冬春季节市场供应,平抑菜价大幅度波动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三条  储备菜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蔬菜流通企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和生产大户,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四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五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人口(包含流动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保证7天消费量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储备菜数量。

  第六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原则上为每年12月初至次年3月底,共4个月。

  第七条  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储备相结合的存储运行机制。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确定承储企业;负责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建立投放网络,组织实施储备蔬菜的入库验收、日常管理、投放,以及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市级补贴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以及补贴金额的核定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林局下达年度储备计划;根据蔬菜价格及市场波动情况提出储备动用意见。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省、市有关补贴办法,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监督检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储备蔬菜提前进行抽检,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蔬菜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蔬菜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企业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蔬菜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储备企业选定

  第十三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遵循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和储存能力;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和仓储配送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储备蔬菜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备蔬菜入储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第十七条 因承储企业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蔬菜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幅度较大;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春节和元旦两节期间;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动用储备菜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第二十二条  储备期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储备期内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按先进后出原则,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数量。

  第二十三条  储备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承储企业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专项投放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储备菜的补贴标准按照省、市补贴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核定补贴金额,在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储备蔬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未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八)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九)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菜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委托储备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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