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津粮综〔2014〕9号)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津粮综〔201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9 09:13:55  来源:天津市粮食局  浏览次数:3992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市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发布单位
天津市粮食局
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津粮综〔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lsj.gov.cn/articleShow.aspx?id=5678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所属单位,有关粮油应急加工企业:
 
  现将市粮食局制定的《天津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2014年6月26日
 
  天津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为确保我市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
 
  一、应急供应的启动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市场价格、供应波动的程度、范围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应急状态可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特别重大。全国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二是重大。本市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市4个以上区县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三是较大。本市2个以上区县粮食价格波动异常,甚至脱销断档,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情绪不稳定,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四是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达到相应的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粮食应急办,下同)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预案,做好成品粮油应急投放工作。
 
  二、应急供应的保障
 
  (一)应急粮源的组织。以我市原粮和成品粮储备为依托,以主食产业化工程为辅助,当市场出现应急情况时,将已建立的满足我市13天供应量的成品储备粮油作为首批市级应急粮油货源投放市场,必要时以主食产品直接投放市场,满足市场供应。
 
  (二)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如粮食应急状态继续发展,成品储备粮油货源不能满足应急时期市场供应时,紧急组织市粮食局指定的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按照市粮食应急办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组织应急粮油加工,增加应急粮油可投放货源,确保市场供应。市粮食局定期对粮油应急加工企业的经营情况、产能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满足应急加工需求。
 
  (三)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我市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和运作方式;负责开展对成品储备粮油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仓储规范化管理,结合“三防”普查,对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确实承担起合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定期轮换、常储常新。成品粮油承储企业要按照要求,在我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提前做好成品储备粮油应急投放的出库、运输等相关准备工作。
 
  当承担承储任务的企业出现调整或退出时,市粮食局按照《关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退出储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四)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规定,市粮食局综合处本着“合理布局、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建立遍布全市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并对已确定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统一挂牌,标识明确,方便群众购买应急粮油。同时,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大型粮油超市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五)主食厨房。必要时将“放心馒头”纳入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应急供应工作效率。促进主食产业化与应急加工相结合,发挥企业仓储、加工、主食生产一体化优势,满足小麦加工、成品粮油储备、主食供应三方面的应急需求。
 
  三、应急供应的实施
 
  (一)应急投放实施层级。成品储备粮油按照粮食应急状态的级别分四个层级分步实施投放。
 
  第一层级(一般状态):市粮食应急办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研判粮食价格走势。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本着“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确保承储的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可靠、常储常新,为应急投放做好准备。
 
  第二层级(较大状态):我市2个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先行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粮食应急办报告情况,市粮食应急办下达《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统一指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将应急粮油投放到出现应急状态区县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或临时设立的大型销售卖场,保障市场供应。
 
  第三层级(重大状态):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区县超过4个且应急状态有向周边区县或全市范围蔓延的,市粮食应急办向市应急办报告,并请示市政府批准动用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组织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粮油加工生产,增加应急投放粮源。
 
  第四层级(特别重大状态)当粮食应急状态波及全市或向周边省市蔓延,已经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调控市场时,由市粮食应急办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后进入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挥本市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同时,提请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援助。
 
  (二)投放方式。市粮食应急办负责应急粮油的调配,并组织运力,保证成品粮油承储企业按照应急粮油调配的品种、数量、规格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急粮油运输到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或临时销售卖场。在应急粮油不能满足应急时期市场供应时,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服从市粮食应急办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开始应急粮油加工、生产。市粮食应急办组织运力,将应急粮油运输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或临时销售卖场。
 
  应急时期,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销售卖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措施,尽量多开辟销售通道,方便群众购买应急粮油。
 
  (三)供应方法。投放市场的成品粮油全部采用小包装形态,面粉和大米为10-25kg/袋规格标准,食用油为5升/桶规格标准。当市场出现第二层级(较大状态)情况时,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及时投放成品储备粮油。对居民采取限量不限次的方法供应。当市场出现第三层级(重大状态)、第四层级(特备重大状态)情况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凭证限量供应。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粮油销售网点购买成品粮油。各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销售卖场按照市粮食应急办确定的粮油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四)运输保障。应急粮油调运时,要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开辟应急粮油运输“绿色通道”,由市粮食局协调市交通港口局、市交管局等部门按需求为应急粮油运输车辆办理《天津市应急粮油运输通行证》,保证应急粮油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急粮油运输任务。
 
  (五)结算方式。凡由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供给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销售卖场的应急粮油,均由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办理货款回笼手续,并负责与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及时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六)市场监管。在粮食应急供应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各自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及临时销售卖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粮油加工企业、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和销售卖场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积极会同有关综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四、应急投放工作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根据市政府对应急预案终止意见,停止应急粮油的市场投放。及时开展应急粮油投放供应所发生的费用清算工作。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时期动用的各种性质的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同时,根据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成品储备粮油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五、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14年6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