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我市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以下三种状态之一: 1.2.1紧张状态。部分区域出现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或粮油市场主要粮油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社会反响强烈。
1.2.2紧急状态。市场上大面积地域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个别区域粮食脱销断档,或主要粮油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
1.2.3特急状态。 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市绝大部分区域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政府按照市级和区县级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市商务委分管负责人、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新闻办、市粮油集团、农发行市分行的有关负责人。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市粮油集团、农发行市分行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 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我市储备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2) 市交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和协调各运输部门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3)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 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土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6) 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
(8) 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 市卫生局负责严肃查处在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消息,坚持正确舆论引导。
(12)农发行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粮油集团负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成立区县粮食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本区县内的粮食应急预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农业、物价、统计、工商、海关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各有关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实施
4.1.1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达到应急状态时,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实施。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 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4.1.3 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加盖“天津市粮食局”公章。
4.1.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确保具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运输车辆的畅通。“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市粮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颁发。
4.1.5在粮食应急状态下, 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商务部、财政部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或迅速组织粮食进口。
4.1.6经市政府批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的解除,应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 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保证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5.1.2在市级粮食储备库存中,动态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足应急之用。
5.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信誉度高的大中型加工企业,承担应急加工米、面、油的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由市商务委组织市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5.2.3 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
5.2.4 市粮食局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畅通。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
(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 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 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 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天津市粮油市场调控应急预案》(津政发〔2003〕120号)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