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該清單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中文名稱 |
葡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孔雀石綠 |
Verde malaquita |
Malachite green |
硝基呋喃類 |
Nitrofurano |
Nitrofuran |
已烯雌酚 |
Dietilestilbestrol |
Diethylstilbestrol |
氯黴素 |
Cloranfenicol |
Chloramphenicol |
三聚氰胺 |
Melamina |
Melamine |
依据第3/2016号行政法规,增加了苏丹红、硼砂或硼酸。
最新版本见附件: 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