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10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10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4 10:36:2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93
核心提示: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102号
发布日期 2014-02-27 生效日期 2014-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聚偏磷酸钾等72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