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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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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8 16:48:59  来源:安徽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943
核心提示: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农牧〔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sdwwsjdw.cn/Content.asp?ClassID=6&id=%7B73F96FE8-F378-444D-A71C-18D6EAE1E19A%7D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和配置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我委已成立省农委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由委领导任组长,各地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 文件“改革过渡期间,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和已划入职能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要充分利用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生猪定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职责调整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强化调研、加强督导。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增加,监管链条延长。各地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治本之策,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3月起,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由所在市向省畜牧兽医局汇总报送截至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包括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编制部门 “三定”方案等材料,宿松县、广德县直接报送。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市及宿松县、广德县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回执(附件2)连同截至目前本市(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并于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王立,联系电话:0551-62643380,传真:0551-62669100,邮箱:anhuivet@126.com)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统计表
 
  2.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联络员回执     附件下载.DOC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2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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