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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工作的通知(琼学生营养办〔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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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6 03:14:41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琼学生营养办〔2013〕1号)和《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食药监餐饮〔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工作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琼学生营养办〔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8/201402/t20140221_1156778.htm
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琼学生营养办〔2013〕1号)和《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食药监餐饮〔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财〔2012〕74号)要求, 加大食堂建设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设施设备。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三、妥善解决食堂从业人员待遇和食品配送费用等地方责任问题。各市县要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各地要将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新增的食品配送等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膳食补助资金全部“吃”进学生嘴里。
 
  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市县的学校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求方可实施食堂供餐。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地区: 海南 
 标签: 营养 工作方案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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