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非跨地市区域的电网工程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企业投资非省级和非跨市的输油管网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5.将除跨地级以上市的省道外,其他政府投资普通省道的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的职责。
1.省级油气主干管网、跨地市的油气管道项目、以及与向我省供气的上游气源(包括跨省陆上油气长输管道、接收站、海上油气陆上接收站等)直接连接的油气管道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跨大江大河(通航段,不含珠江口)的独立公路桥梁、10万吨级以下(不含10万吨级)煤炭、矿石专用泊位,5万吨级以下(含5万吨级)油气专用泊位,5万吨级以下(含5万吨级)集装箱专用码头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3.黄金矿山采选项目,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纸浆、制盐、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6.在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的项目核准。
7.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8.分布式燃气发电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9.燃煤背压热电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10.风电站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11.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企业投资项目(不含煤矿、铀矿)备案。
12.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3.国家批准的规划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企业投资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14.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5.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6.指导并统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加强的职责。
1.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等职责。
2.强化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加强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
4.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调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省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
(五)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省人民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竞争性配置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备案程序,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综合交通发展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九)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援助其他西部地区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推进经济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综合处。
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建议;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审核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省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和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承担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和发放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办本省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承办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七)区域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经济特区和各类开发区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配置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
(九)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及相关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参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十二)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定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法规与财金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等融资重大问题;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审核上报工作;指导、组织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十六)价格综合调控处。
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应急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负责重要农产品、房地产有关价格管理;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七)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权交易使用等环境价格,部分工业品价格,以及重要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权交易使用等环境价格,部分工业品价格,以及重要公用事业价格相关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十八)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社团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价格的监管,承担有关医药价格评审和制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价格)争议。
(十九)重点项目处。
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订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省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
(二十)对口支援处。
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及援助其他西部地区的有关工作,负责援藏援疆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筛选论证、资金安排、项目督查及协调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互访交流、经济合作等工作;组织落实省参与的有关西部大开发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广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推进经济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安排本省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省综合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研究拟订我省铁道民航重大问题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做好与国家铁道民航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负责我省铁道民航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五)省能源局。
组织拟订本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并与国家协调和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能源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协助做好省内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商业石油储备。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26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其中1名兼任省粮食局局长,含增设1名副主任分管价格工作),总经济师1名;省综合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省能源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长2名、省综合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粮食局。
1.省粮食局相对独立运作,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省粮食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粮食局分别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粮食局按权限管理。
3.省粮食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4.省粮食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与广东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含综合办、规划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协调合作的有关事项。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三)将原省物价局直属单位划给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保留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直属行政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价格行政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办法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组织和实施明码标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根据国家授权承担本省及跨省区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国家和省交办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具体机构编制另文明确。
(四)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改革委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