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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浙卫发〔2011〕21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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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2 04:55:20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86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的要求,2013年原省卫生厅组织开展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对包括2011年第一轮清理在内的所有食品地方标准再次进行了清理。现我委已形成清理建议并进行了通报。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及废止项目的通知》(浙卫发〔2011〕213号)予以废止。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卫发 [2014] 35号
发布日期 2014-0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wst.gov.cn/art/2014/2/11/art_262_407930.html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的要求,2013年原省卫生厅组织开展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对包括2011年第一轮清理在内的所有食品地方标准再次进行了清理。现我委已形成清理建议并进行了通报。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1年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及废止项目的通知》(浙卫发〔2011〕213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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