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1 10:51:15  来源:昔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09
核心提示:《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昔阳县人民政府
昔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yang.gov.cn/xiyang/Gwfgzfbwj/20140210/7750.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城区社区管委会:
 
  《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昔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昔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昔政发[2013]71号),重新组建昔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药品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城区社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乡(镇)、城区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股)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舆情管理、来信来访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秘及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承担对外交流合作。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拟定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承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调度处理;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工作。
 
  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队伍建设和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资金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和会计工作。
 
  (二)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股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食品生产质量标准;掌握分析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实施国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标准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政策研究,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行政执法监督,承担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承担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指导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投诉举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乡(镇)、城区社区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餐饮监管股
 
  负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掌握分析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研究,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乡(镇)、城区社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
 
  负责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药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监督实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药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标准;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乡(镇)、城区社区落实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研究,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乡(镇)、城区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行政审批股
 
  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经营和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级领导职数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昔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县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产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负责拟定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负责拟定促进全县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九)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昔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昔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山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