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
二、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要求,填写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自荐报告。自荐报告一式两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并附电子版。自荐报告所附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应当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和卫生学检验机构应尽快提出申请,未提出参加本次遴选申请的,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原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此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但未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联系人:徐小会
电话(传真):68810579
邮箱:78407073@qq.com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邮编400042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3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水平,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遴选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于2014年5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原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区、市)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和卫生学检验机构应尽快提
出申请,未提出参加本次遴选申请的,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原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此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但未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推荐工作。
联系人:食品化妆品检定所高家敏、宋钰
联系电话:(010)67095899、67095923
传 真:(010)67095898
电子邮件:gaojiamin@nicpbp.org.cn、sy906003@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