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生产者创建品牌,提升海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省农业厅制定《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县实际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生产者创建品牌,提升海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在海南省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目录内的种植业、畜牧业及其加工产品。
第四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南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产品营销等方面,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标准化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管理处、省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畜牧业处、产业规划处等有关处室及检测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专家联合评审,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第八条 省农业厅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专家组,对各市县申报的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四)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其中:蔬菜设施面积200亩以上、露天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水果面积连片500亩以上,橡胶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生猪、牛、羊、家禽产品年出栏分别5000头、50头、2000只、100万只以上;
(五)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质量认证;
(十)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海南名牌农产品: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的;
(二)近二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省内市场销售量和出岛出口情况两项指标。省内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岛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海南省农业厅确定。
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并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到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三)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采用生产标准的复印件;
(六)由省级以上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一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八)出岛及出口销售额的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县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厅务会议对审查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至两次,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农产品,由省农业厅授予“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按评选认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向省农业厅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产品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海南名牌农产品标识,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择优向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推荐海南名牌农产品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连续两次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
(五)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每年进行定期的质量监测,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冒用、伪造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参与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的工作人员,要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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