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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08〕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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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03:47:16  来源:海南省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88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名优农产品统一认证管理工作,推进海南特色优势品牌农业建设,创立和规范名优农产品品牌,促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08〕177号
发布日期 2008-09-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名优农产品统一认证管理工作,推进海南特色优势品牌农业建设,创立和规范名优农产品品牌,促进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树立名牌理念
 
  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培育名牌农产品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要求。海南省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考核评审合格,获得“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认证,并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证书,获准使用“海南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和“平等、自愿、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设立评审认证机构。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审委),负责全省名牌农产品的评审、认证和管理发布工作。名审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处,负责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评审考核和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名审委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申报产品的技术特性、品质和风味等情况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二)规范评审程序和管理
 
  1、由名审委负责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工作,除名审委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活动。
 
  2、参与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认证工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及管理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3、为树立维护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严格申报程序,增加评审认证工作的透明度。对名牌农产品实行动态监管和公示、发布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创立名牌农产品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扶持。
 
  4、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认证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认证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海南省境内。
 
  2、申请人要有一定规模,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能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申请的农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4、申报产品必须是本省生产的 “原产地”产品,具有地方区域优势和市场前景,并成为区域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或“绿色食品”认证之一的农产品。
 
  5、申报产品质量长期稳定,3年内没有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并提供一年内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检测报告书。
 
  (二)申报程序
 
  1、由生产单位(包括注册企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连同有关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市县农业局。
 
  2、由市县农业局、工商局联合组织调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汇总向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3、由省名审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进行的产地环境及产品质量抽检,做好综合评价意见后报省名审委评定。
 
  4、经省名审委评定后的省名牌农产品,必须在海南日报和海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0天。对公示无意见或经重审合格的产品由省名审委授予“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育扶持名牌农产品
 
  (一)抓好组织协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名牌农产品评选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主动争取发改、财政和质监部门的支持,创新发展模式,进一步把名牌农产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抓好政策引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立足市场,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名牌农产品培育,并从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支持。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积极培育名牌农产品的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推荐认证,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树立农产品品牌信誉和形象。
 
  (三)抓好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进一步完善生产记录、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完善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实行获得“海南省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直接免检进入消费市场。
 
  (四)抓好能力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把名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管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名牌农产品认证体系和监测队伍建设。强化管理队伍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组织农技人员深入乡村和企业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推广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投入品。
 
  五、实行动态监管
 
  (一)标志的使用。获得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市场营销或产品宣传活动中使用“海南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可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明“海南省名牌农产品”字样。
 
  (二)加强质量管理。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同时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并做好产品开发、营销服务、市场拓展和生产单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三)加强档案管理。健全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评审档案,对认证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广泛征询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意见,定期组织市县农业、工商部门对名牌农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向省名审办报告质量监测和标准化使用情况。
 
  (四)加强执法监管。每年组织对省名牌农产品进行监管行政监督,对仿假、冒用海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名牌农产品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标志使用管理。“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有效使用期为3年,自认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标志使用期满必须提前3个月重新申报和办理认证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审委将取消其使用省名牌农产品标志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告,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海南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3、超范围使用“海南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
 
  4、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者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6、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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