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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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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09:07:14  来源: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浏览次数:229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为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向社会推出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质农产品,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品牌农业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为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向社会推出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质农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的种植、畜牧、水产等初级农产品,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目录内的初级鲜活农产品。
 
  第三条  江苏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获得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江苏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江苏名牌农产品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农林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负责。
 
  第八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第九条  各市(省辖市,下同)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江苏名牌农产品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江苏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七)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八)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九)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江苏名牌农产品: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的;
 
  (二)近二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五)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江苏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并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到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一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以江苏省农林厅、海洋与渔业局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江苏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一条  江苏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每年向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择优向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推荐江苏名牌农产品为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连续两次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六条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冒用、伪造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参与江苏名牌农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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