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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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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5 11:19:16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58
核心提示: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局(办):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  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评选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

  (十)申报产品以产地命名的,还需出具产地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

  (十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核)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

  (十三)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视社会反映,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授予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重新申请。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法人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厅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弄虚作假的;

  (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扩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逾期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可以向省农业厅申诉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举报人、申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标明真实身份。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从事名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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