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种畜禽场分级与现场验收规范(试行)

江西省种畜禽场分级与现场验收规范(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5 11:12:0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6168
核心提示: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包括畜牧业生产中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种用的鸽、鹌鹑、蜂等特种经济动物,以及它们的胚胎、精液、卵等畜禽遗传物质。
发布单位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10-26 生效日期 2011-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确保种畜禽的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范。

  1、 [定义]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包括畜牧业生产中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种用的鸽、鹌鹑、蜂等特种经济动物,以及它们的胚胎、精液、卵等畜禽遗传物质。

  2、 [分类分级]根据种畜禽代别和种质要求不同,从技术上分为以下类别和层级:

  2.1  种畜禽场分为三级: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

  2.2  保种场分为三级: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临时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2.3  畜禽改良站(点)分为三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家畜改良服务站(点)。

  2.4 商品畜禽扩繁场:商品仔猪扩繁场、孵化坊。

  3、 [验收组织]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繁育和推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结论。专家组由管理部门、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等有关人员组成。

  3.1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2  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域性种公猪站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3.3  二级扩繁场(配套系父母代场)、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3.4  商品仔猪繁殖场、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务站(点)等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4、 [选址布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1  场址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和化工厂、屠宰场等一千五百米以上,地势高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

  4.2  种畜禽场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同场的商品养殖区与种畜禽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要有隔离设施。场区布局合理,符合种畜禽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

  5、 [基础设施]水、电、路基础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5.1  家畜原种场、一级扩繁场有种畜性能测定栏舍。

  5.2  种公猪站(生猪供精站)有运动场、采精室、检测室以及精液生产、分装及贮存等设施设备。

  5.3  种牛场、种羊场有足够的饲料地或放牧地,有饲草加工调制等设施。

  5.4  种禽场有种蛋贮存库和孵化间及孵化设备,其中种鸭、种鹅场有足够水面,且水质清洁。

  5.5  孵化坊有种蛋贮藏、孵化、种苗存放等设施。

  5.6  家畜改良服务网点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经营范围相配套的冰箱、液氮罐、恒温箱、输精器械等设施设备。

  6、 [种群规模]为保证畜禽育种需要,不同级别的种畜禽场必须达到相应的种群规模和血缘要求:

  6.1  种猪场种群规模。

  6.1.1  原种场:大约克、长白单品种基础母猪500头以上,单品种公猪8个以上血缘;杜洛克基础母猪300头以上,公猪8个以上血缘;其他品种参照执行。

  6.1.2  配套系曾祖代场: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15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60头以上,且三代内没有亲缘关系的血缘5个以上。

  6.1.3  一级扩繁场: 大约克、长白单品种基础母猪300头以上,单品种公猪6个以上血缘;杜洛克基础母猪150头以上,公猪6个以上血缘;其他品种参照执行。

  6.1.4  配套系祖代场: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50头以上,且三代内没有亲缘关系的血缘4个以上。

  6.1.5  二级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6.1.6  商品仔猪繁育场:生产母猪50头以上。

  6.1.7  区域性种公猪站:采精种公猪100头以上。

  6.1.8  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采精种公猪30头以上。

  6.2  种禽场种群规模

  6.2.1  家禽原种场:

  原种鸡场,单品种基础母鸡存栏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原种鸭场,单品种基础母鸭存栏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原种鹅场,单品种基础母鹅存栏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原种鸽场,单品种基础母鸽存栏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原种鹌鹑场,单品种基础母鹑存栏5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其它家禽品种参照执行。

  6.2.2  配套系曾祖代种禽场:

  鸡、鸭配套系曾祖代场,至少两个以上品系组成,每个品系母禽存栏不少于2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鹅配套系曾祖代场,至少两个品系以上组成,每个品系母禽存栏不少于3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30个以上;

  其它家禽曾祖代场参照执行。

  6.2.3  一级种禽扩繁场:

  一级种鸡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鸡存栏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一级种鸭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鸭存栏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一级种鹅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鹅存栏5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一级种鸽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鸽存栏5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一级种鹌鹑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鹑存栏3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其它家禽品种参照执行。

  6.2.4  配套系祖代种禽场:

  鸡、鸭配套系祖代场,至少两个以上品系组成,每个品系母禽存栏不少于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鹅配套系祖代场,至少两个品系以上组成,每个品系母禽存栏不少于2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其它家禽祖代场参照执行。

  6.2.5  二级种禽扩繁场:

  二级种鸡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鸡存栏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二级种鸭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鸭存栏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二级种鹅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鹅存栏2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二级种鸽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鸽存栏3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二级种鹌鹑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鹑存栏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家系20个以上;

  其它家禽品种参照执行。

  6.2.6  配套系父母代种禽场:

  鸡、鸭配套系父母代场,生产母禽存栏不少于1000羽以上,公禽配套;

  鹅配套系父母代场,基础母禽存栏不少于200羽以上,公禽配套;

  其它家禽父母代场参照执行。

  6.2.7  孵化坊:年孵化能力2万枚以上。

  6.3  种牛场种群规模

  6.3.1  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牛500头以上。

  6.3.2  一级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牛300头以上。

  6.3.3  二级扩繁场: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6.3.4  种公牛站:执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4  种羊场种群规模

  6.4.1  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公羊6个以上血缘。

  6.4.2  一级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公羊4个以上血缘;

  6.4.3  二级扩繁场: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公羊配套。

  6.5  种兔场种群规模

  6.5.1  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兔500只以上,公兔配套,6个血缘以上。

  6.5.2  一级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兔300只以上,公兔配套,4个血缘以上。

  6.5.3  二级扩繁场:基础母兔100只以上,公兔配套。

  6.6  种蜂场种群规模

  6.6.1  原种场:单品种基础蜂群300箱以上。

  6.6.2  一级扩繁场:单品种基础蜂群100箱以上;

  6.6.3  二级扩繁场:基础蜂群60箱以上。

  6.7  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6.7.1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

  6.7.2  牛:母牛150头以上,公畜12头以上,三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

  6.7.3  羊:母羊250头以上,公羊25头以上,三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

  6.7.4  鸡:母鸡300羽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6.7.5  鸭、鹅:母禽200羽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6.7.6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

  6.7.7  犬:母犬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6.7.8  蜂:60 群以上。

  6.7.9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它畜禽品种的基础数量要求依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执行。

  7、 [种源要求]种源来源清楚、健康、符合种用标准:

  7.1  用于生产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7.2  引进的种畜禽要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引种凭证,种畜还需要附带系谱证明、个体档案。

  7.3  引种其它要求:

  7.3.1  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的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内外原种场;

  7.3.2  二级扩繁场的种畜禽必须来源于一级以上种畜禽场;

  7.3.3  配套系祖代场的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内外的曾祖代场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7.3.4  父母代场的种禽必须来源于国内外的祖代场或家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7.3.5  种公猪站(生猪供精站)的种公猪必须来源于原种场或一级扩繁场,并经测定的合格个体;

  7.3.5  地方遗传资源保种场必须从其它保种场、保护区引种。

  7.3.6  其它种畜禽场的种畜禽必须来源于更高等级的种畜禽场或保种场。

  7.4  为确保种群质量,应保持合理的年更新率:

  7.4.1  种猪25%以上;

  7.4.2  种鸡100%;

  7.4.3  种鸭及种鹅50%以上;

  7.4.4  其他畜禽种15%以上。

  8、 [技术条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选种选育仪器等技术装备。

  8.1  原种场、一级扩繁场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育种分析软件及电脑等设备,种畜场还应配备A超或B超、电子秤、饲喂测定等仪器设备。

  8.2  二级扩繁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育种管理软件及电脑设备。

  8.3  区域性种公猪站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必要的精液质量检测仪器和电脑等设备;非区域性生猪供精站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必要的精液质量检测仪器和电脑等设备。

  8.4  商品仔猪繁殖场、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务网点的管理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与其业务相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人工授精的技术人员应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

  8.5  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9、 [防疫条件]有完善的疫病防控设施设备和健全的防疫制度,取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1  场区周围和场区内各功能区有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场区大门口有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有消毒池和消毒室;

  9.2  场区有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9.3  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合理的免疫制度和严格的疫病净化措施;

  9.4  场内无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

  9.5  同一场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10、 [环保条件]必须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废弃物达到国家要求。

  10.1  场区内净污分道,雨污分流,干湿分离;

  10.2  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沉淀池、厌氧发酵池、氧化塘、贮液池及固态粪发酵车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10.3  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必须达标排放或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

  10.4  种畜禽场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

  11、 [管理制度]种畜禽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1.1  建立完善的种畜禽育种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兽医卫生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11.2  建立完整的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种畜禽标识、配种、分娩(孵化)、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健康状况、性能测定、进出场等内容。

  11.3  必须设立档案资料室,对育种资料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归档,有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好。

  11.4  参加全省畜禽联合育种和种畜集中性能测定。

  12、 [验收结论]现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依据本规范,到现场对场区生产管理条件进行核查和质询,填写现场验收表,提出现场验收意见,组长和成员签字后,提交给组织现场验收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江西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评分细则    附件下载.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223)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