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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农发〔201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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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8 03:33:41  来源:重庆市农委  浏览次数:2029
核心提示:为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重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重庆市农委制定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0〕431号
发布日期 2010-12-03 生效日期 2010-1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1016262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委(局)、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2月2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规范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重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在重庆市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统一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农委成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在重庆市境内;
 
  (三)产品有注册商标和明确的包装、标识;
 
  (四)产品在重庆市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产品在市内甚至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称号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三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销售诚信记录;
 
  (八)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九)在QS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QS认证;
 
  (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重庆市境内的;
 
  (三)实行登记和证书管理,而还未登记或获证的产品;
 
  (四)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县级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测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七)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
 
  (八)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九)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庆名牌农产品申报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之一的复印件;
 
  (五)按国家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证书管理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复印件;
 
  (七)在申报年度,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是复印件的,须 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八)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缴税证明。
 
  (十)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申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名牌农产品的材料进行评审,按评分标准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市评选认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年度推荐名单,形成认定结果意见,并在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由重庆市农委
 
  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单位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有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时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二十条 对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市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重庆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 “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农产品质量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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