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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渝农发〔201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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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8 03:36:29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999
核心提示:最近,个别蘑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严重影响了蘑菇食用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市农委高度重视,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紧急组织开展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现发布关于开展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0〕443号
发布日期 2010-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cq.gov.cn/zfxxgk/jsp/view/infoview.jsp?xxbid=16300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最近,个别蘑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严重影响了蘑菇食用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市农委高度重视,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紧急组织开展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内所有食用菌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完善食用菌生产档案记录。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以及荧光增白剂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蘑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食用菌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蘑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查样品一律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要做好全市样品的检测工作。
 
  三、着力强化宣传培训指导。要采取印发明白纸、现场会、走村串户、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生产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用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向广大群众宣传食用菌安全消费知识。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工商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支持。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技术优势,为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提供检测技术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精心组织。要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立即行动,狠抓落实。对检查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加强信息报送,重大事项立即上报。请将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总结随同统计表在12月底前报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刘可,联系电话:89133109,邮箱:cqnwaqc@163.com。
 
  附件: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表1:蘑菇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出动执法人数(人次)
检查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个)
检查种植大户(个)
检查经营单位(个)
印发宣传资料(份)
送检蘑菇样品(个/次)
检出违法活加荧光增白剂产品(个)
立案查处(起)
查获、没收、销毁不合格产品数量(吨)
涉案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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