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3〕34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3〕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11:21:18  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52
核心提示:结合十堰市实际,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shiyan.gov.cn/sygov/szfwj/201401/812ba0e04d5e4e2ead7289cb6ac826bd.s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充实加强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整合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
 
  1、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市卫生局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市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统一监管,同时负责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2、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畜牧兽医局。
 
  3、增加市公安局打击侦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职责,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加挂“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牌子,下设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4、在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湾区、茅箭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组建方案另行制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在管委会内设社会事务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整合监管、执法工作力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及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商务局涉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到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机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相当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市城区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职责,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比照县市设立食品药品执法机构。将市商务局从事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入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号)精神,市工商、质监部门具体划转人员按省编办行文名单落实。市直有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相关经费等划转的具体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行文。
 
  (三)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市食品药品、质监、农业、卫生、蔬菜等部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建立市级综合性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市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食品、药品、农产品、化妆品等产品的安全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所需人员编制从市食品药品、质监、农业、卫生、蔬菜等部门划转。通过资源整合,推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和检测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再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蔬菜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市教育、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方法步骤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市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报批。市编办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人员拟划转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调整、机构编制划转等事宜按省编办文件落实)。
 
  第二阶段:拟定“三定”规定。市编办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规定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三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新的“三定”规定,调整职责分工、落实机构编制、配备人员。各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人员交接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市编办对有关部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调整、移交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新的“三定”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市财政局对有关部门的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检查;市人社局对机构调整后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情况进行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总结,指导县市区按省、市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成立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在12月上旬前完成,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不按要求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有关部门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违规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花钱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凝聚共识。要搞好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形势教育活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2013年11月27日
 地区: 湖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4)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