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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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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10:24:5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81
核心提示:为做好沈阳市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工作,结合沈阳市实际,现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4/01/06/010088491.s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将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由市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市和区、县(市)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在各区(含开发区)、县(市)的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随职责整建制划转各区、县(市)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由区、县(市)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调整后,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区、县(市)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合理确定下划到各区、县(市)的经费基数,同时对现有资产进行清查后,按照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资产划转方案。
 
  (二)整合监督管理职能。按照减少监督管理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要求,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本级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质监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优化调整机构设置。
 
  1.优化设置监管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各开发区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与所在行政区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
 
  2.调整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区、县(市)参照市里模式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工商、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整建制划入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各区、县(市)设在相关部门的畜禽屠宰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划入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1.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各区、县(市)要在整合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
 
  2.设置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各区、县(市)在农村乡镇和城区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可按区域设置,也可根据食品药品企业、个体工商户数量设置。重点区域(专营食品药品市场)可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设置形式及数量由区、县(市)政府确定。
 
  3.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化建设,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区、县(市)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五)合理划转人员编制。区、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编制,要整建制划入食品药品监管局。基层工商所(分局)划转人员编制数量由区、县(市)政府确定。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全部划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划转后,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经费划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区、县(市)政府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人员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明确监管责任
 
  (一)区、县(市)政府要负总责。区、县(市)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等及时调整到位。要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分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本级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区、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组织保障
 
  区、县(市)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按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改革完善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一领导,统筹组织。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报市编委办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
 
  (二)扎实稳步推进。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承接工作;2014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制定“三定”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确保平稳过渡。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的划转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确保不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现平稳过渡。
 
  (四)严肃工作纪律。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改革期间,冻结一切相关机构编制和人事调动、干部提拔等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编委办、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指导意见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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