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13〕21号),设立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挂大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由县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县经信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县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县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县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四)增加的职责
承担市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意见,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管工作。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乡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和统计、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信访、保密、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后勤管理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推动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承担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食品生产监管股
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生产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
(四)食品流通监管股
监督实施流通环节的食品许可;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
(五)餐饮服务监管股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许可;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
(六)医疗器械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
(七)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含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审批和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负责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运输、邮寄证明核发;负责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核;负责全县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生产、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器械;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日常监管;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八)协调应急股
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食品安全年鉴、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 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按县委规定配备;股级职数17名(含派出机构职数)。
纪检组长、机关党组织书记按照县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设立情况
在竹阳镇、石河镇、石桥铺镇、周家镇、文星镇、庙坝镇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名称为“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承担各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竹阳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竹阳镇、城西乡、竹北乡、乌木镇、团坝镇、东柳乡、朝阳乡、中华乡、黄家乡、莲印乡;石河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杨家镇、人和乡、清河镇、柏林镇、柏家乡、李家乡、石河镇、月华乡、二郎乡、双拱镇、蒲包乡;石桥铺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石桥铺镇、永胜乡、新生乡、安吉乡;周家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观音镇、白坝乡、双溪乡、周家镇、高明乡、八渡乡、中和乡;文星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石子镇、天城乡、杨通乡、四合乡、张家乡、文星镇、童家乡、神合乡;庙坝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高穴镇、妈妈镇、金鸡乡、黄滩乡、庙坝镇、牌坊乡、姚市乡、欧家镇、清水镇、川主乡。
(二)与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种子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 理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五)与县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县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移交县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县经信局、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拟订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及政策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八)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大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大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