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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紫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紫府办〔20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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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7 10:26:00  来源:紫金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23
核心提示:现将《紫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紫金县人民政府
紫金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紫府办〔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3-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ijin.gov.cn/gov/zjzw/zcwj/xfbwj/4000129478621393.htm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紫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府〔2013〕8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3〕93号)精神,设立紫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能
 
  1、县、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审批和校验。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2、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原县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推进医疗卫生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协助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肥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协同做好医学继续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十四)指导县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 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股。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县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三)信息与统计股。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五)体制改革办公室(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七)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牌子)。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爱国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指导股。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九)医政股。拟订全县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医师的准入管理;指导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组织全县残疾人鉴定;配合做好医疗市场整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法医疗广告;协助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十)妇幼健康服务股。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股。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群众工作股)。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考核评价股。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人事股。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十六)宣传与科技教育股。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不占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领导职数);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副股(主任)20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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