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和《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102号)精神,设立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加挂“清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拟定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协调推进实施、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市农业局“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市林业局“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市工商局“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将市质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根据省的要求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2.增加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3.增加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增加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5.增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增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7.增加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8.增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职责。
9.增加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职责。
10.根据省的要求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指导机制。
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系统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党务、工青妇及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省局开展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协助省局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协调等工作;承担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法制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承担保健食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监测工作;承担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五)食品市场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餐饮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监督管理特殊药品;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邮寄证明核发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药品标准的执行。
(八)药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工作;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承担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承担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核、核准工作;优化注册管理流程。
(十)化妆品监管科。
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化妆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十一)行政许可科。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十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安排、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局下拨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稽查局。
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受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行政执法编制25名,其中稽查局局长1名(副处级),稽查局副局长3名(副科级)。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农业、林业、城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产农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与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
经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县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事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