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3〕7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3〕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7 03:24:20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77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13〕70号
发布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201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weiha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83/site/art/2013/12/27/art_6993_82574.html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指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的专题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突发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开展和实施的监测活动。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坚持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监测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领域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监测的范围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将有关部门报送的监测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拨付监测资金。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获得的数据、结论等相关信息,在依法公开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一条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保健食品的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进出口食品的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检验检疫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在风险监测中发现有问题,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向当地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具备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确定的监测任务,向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管委)报告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5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