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机构组建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2013〕135 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机构组建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2013〕135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0 11:42:08  来源:重庆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2161
核心提示:为确保市卫生计生委组建期间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今年卫生、计生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经研究,现将新机构组建过渡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卫〔2013〕135 号
发布日期 2013-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wsj.gov.cn/zfxxgk/zcgw/zhgl/2013-12/12299.html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确保市卫生计生委组建期间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今年卫生、计生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经研究,现将新机构组建过渡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办公
 
  (一)委领导办公。待任职文件下达后,委领导集中在现卫生局办公楼办公,原市卫生局办公驻地为市人口计生委谢忠碧副主任、王卫副主任、简丽副主任设置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驻地同时为盛娅农书记、屈谦主任设置办公室。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办公室、办公设备、停车位等,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原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的资料、文件的打包、装袋及运送。
 
  (二)各处室办公。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计生委其他人员暂时继续在原地办公,待新三定方案下达、新处室成立后,再研究办公相关事宜。继续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对应相关处室,加强机关常规管理。日常事务由两个办公室加强联系,并负责处理,其它处室间原则上不直接对接处理日常事务。
 
  二、办文
 
  (一)收文。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各自继续按照现有收文渠道,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基层单位的来文处理。业务类、周知性等一般文件,由各自办公室呈分管领导阅示。涉及一把手的公文,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基层单位的请示性事项,原则上不作批复或答复;必须批复或答复的,由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主要领导批复或答复。
 
  (二)发文。2013年度性工作总结、报告等发文,继续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性公文由各自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性公文由分管领导审定后经主要领导签发。2014年工作计划、报告、规划等公文,原则上一律由分管领导审定后经主要领导签发。
 
  (三)运转。新机构完全合并前,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的机关OA网继续独自运行。同时,建立一个电子公文传输帐户,进行双方公文交互。
 
  (四)印章。继续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各自的印章管理。
 
  三、办会
 
  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落实;业务性工作会议,分别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新机构完全合并前,原则上不召开大型会议;确需召开大型会议,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加强联系,共同落实;业务性工作会议,由分管领导牵头,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各自负责落实。
 
  五、办事
 
  (一)接待。市级以上来客,副司级及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负责接待;司级及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负责接待。各省区市来客、本市基层单位来客,继续由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原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各自负责接待。
 
  (二)财务。常规财务工作由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各自负责管理。重大开支报主要领导审定。
 
  六、机构、领导称谓
 
  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称谓均改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简称为“市卫生计生委”。两位主要领导分别称为:盛娅农党委书记、屈谦主任,其余副职领导称为:原市卫生局某局长、原人口计生委某副主任,待任职通知下达后改称市卫生计生委某副主任。
 
  七、机构标识
 
  由原卫生局办公室统一联系制作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铭牌、公章、文头、信封、文号,待机构挂牌后正式启用。
 
  八、年终考评
 
  按年初下达任务目标,原市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委分别对所属系统进行年终考评,于1月初将考核结果报委党政联席会议审定。考评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初下发的考评方案进行考评。特别是涉及到“一票否决”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流程和规则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过渡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