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承前启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过渡期也能波澜不惊

原创 | 承前启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过渡期也能波澜不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9 08:43:5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449
核心提示:在过渡期间原法规、标准仍具有效力;过渡期结束时,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新法规、标准的要求,通常以生产日期为分界点,即标准实施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执行新标准。此外,参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我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从中央到地方,一项法规的施行、一项标准的实施,需要给予一段调整以使其合乎最新规定的过渡期。那么,什么是过渡期?法规、标准在过渡期应如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场的产品都需要满足新要求吗?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应对呢?食品伙伴网带领大家了解一下我国食品领域过渡期的相关规定,以期帮助大家明晰如何承前启后,平稳度过过渡期。

一 什么是过渡期

一般而言,法规、标准的发布公告中会明确其实施日期,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时间差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过渡期。为什么要设置过渡期呢?一方面,是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调整、使产品满足新的要求的预留时间;另一方面,为已经生产、上市的产品的消化时间;此外,为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准备。

如卫健委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中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两个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再如,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发布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为2023年9月1日,过渡期达两年多。

二 过渡期内如何执行

在过渡期间原法规、标准仍具有效力;过渡期结束时,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新法规、标准的要求,通常以生产日期为分界点,即标准实施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执行新标准。此外,参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三 过渡期的调整

产品从技术到生产再到市场流通,与法规、标准的实施之间有一定的不平衡性,考虑到市场轮换周期、减少包装材料浪费、部分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的传统消费习惯,会进一步对过渡期的期限、如何执行以及上市产品该何去何从进行解释说明。

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除标准内容的修改外,强调“本修改单和标准中适用于月饼、粽子的条款实施日期提前为2022年8月15日,实施日期前生产的月饼和粽子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再如,国家标准GB/T 20980-2021《饼干质量通则》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饼干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函〔2022〕1344 号)中明确,为减少资源浪费,饼干生产企业可以将旧版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3年2月28日,该日期之后将不可以再使用旧版包装材料。

四 承前启后的过渡期

总的来看,新法规、标准过渡期期间,原法规、标准仍然适用,在过渡期结束前,按照原要求生产的产品,一般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为“承前”。在过渡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极调整原辅料验收标准、生产工艺、参数指标、产品标签标识等要求,使其在过渡期结束时合乎新法规、标准的规定,此为“启后”。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具体的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前关注法规、标准的变化,了解过渡期的“真实属性”,按照要求尽早有序调整,这样才能波澜不惊。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