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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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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6 04:36:4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41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为加强我省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04 生效日期 2013-1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114/23212.html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结合《"食药安全 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3-2015年)》要求,以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为目标,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做到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查处一批,有效维护我省酒类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法开展酒类产品行政许可,打牢食品质量安全基础;要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等各关键环节,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强化对外购原酒质量安全的查验把关,严厉打击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酒类行为;要逐品清查标签标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标注及假冒侵权行为。
 
  (二)严格酒类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完善审核程序,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依法撤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的违法行为,确保酒类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促进提高酒类质量。对经销的进口酒类,认真查验酒类进口报关单据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中文标签,标注是否规范。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散装酒,严格依法处置。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辩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密切协作,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了解酒类市场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整规结合, 及时通报酒类食品监管信息,全力打击酒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有效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暗访。对抽查、暗访中发现的工作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尽责、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酒类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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