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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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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6 10:47:47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4
核心提示: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管理。市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3〕1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3/12/12/art_14829_15965.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合理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市、县(市)区政府分级管理。市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其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将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垂直管理改为区政府管理,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市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济南高新区分局,综合设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作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指导,承担济南高新区(含济南综合保税区)辖区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有关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济南高新区分局(含金桥工商所)的行政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部门预算等,一并划转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管理的各类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其所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济南高新区分局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不再保留。
 
  (二)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管理职能和机构,以及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不再保留。新组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地方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整合技术资源和执法队伍。整合市和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承担市本级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济南高新区(含济南综合保税区)区域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县(市)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历城区、长清区可参照县(市)模式设置。县(市)区综合性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任务,机构规格不超过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同时,采取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的基础上,市和县(市)区分别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承担本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综合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市和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划入市和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划入本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相应实施整建制移交。
 
  (四)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原则上在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规格与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相同,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
 
  撤销济南高新区代管街道内的基层工商所,按街道分别设置市场监管所,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规格与市辖区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相同。济南高新区代管街道不再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所。原市工商局历城分局孙村工商所的人员、财务经费等划转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开展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移交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执法查处工作。公安机关要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加大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统筹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一)认真做好新组建机构“三定”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和职权范围;合理界定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分工和监管边界,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无缝衔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着力优化内部结构,加强重点业务处(科)、室,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严密组织实施划转移交。按照人随职能转移原则,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划转移交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要按规定划转移交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确保新组建的机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顺利开展工作。
 
  机构编制划转移交工作由市编委办公室会同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员划转移交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编委办公室、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部门预算划转移交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新组建的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部门预算划转移交工作。
 
  (三)深入推进综合保障和相关改革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和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投入和经费水平不降低,并进一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保持工商、质监队伍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市场和质量监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努力建设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加快政社分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业垄断,保障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四、保障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全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交流干部的工作安排等问题,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科学安排部署,强化推进措施,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重新组建和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审批工作于2013年12月中旬完成。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2014年4月底前,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和县(市)区相关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或违反规定安排人员和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移交工作,保证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体制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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