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2]207号)

关于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办明电[2012]20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4 03:32:48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2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于9月至10月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临政办明电[2012]207号
发布日期 2012-09-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inyi.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_page/004448101-02_gsgg/2012-0907001.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于9月至10月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领域的治理整顿,强化日常规范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商品:粮食、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禽蛋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
 
  (二)重点内容: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伪造冒用标识标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业户。
 
  (三)重点区域: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食品店、城乡结合部、乡(村)镇、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坚持先证后照,依法核发食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强化部门配合和联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严格监管食品质量,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按照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科学确定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抽样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妥善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标识、商标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质量、经营者自律”为重点内容,强化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四)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要突出把好“三关”。一要把好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二要把好销售关。督促食品经营者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储存条件的检查,提倡对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并明示,鼓励开展抽检自查,提高食品经营企业内控能力。三要把好食品退市关。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五)加大社会监督工作力度,着力构建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群众性队伍建设,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处理其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切实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及消费维权的相关知识,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五、有关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周密部署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责,加强执法联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调度,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食安办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于10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食安办,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岳 博;
 
  电话:8727028;
 
  传真:8315500;
 
  电子邮箱:ly8727028@163.com。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