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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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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4 03:20:45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5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 (鲁政发(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11-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shan.gov.cn/zwgk/zfwj/zfwj_tzf/tzf2013/201312/t20131203_43956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 (鲁政发(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市、区)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控制编制总量,减少监督管理环节,明确部门责任,科学配置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监督管理力量。
 
  (二)坚持“人随职能走”原则。依据职责调整相应划转、调整人员编制。整建制职责划转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机构,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原则上连同编制一并划转。
 
  (三)坚持“无缝衔接”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格局。
 
  (四)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原则。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
 
  三、调整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将泰山区、岱岳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调整为所在区管理,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区)管理为主。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县(市、区)政府要保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其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于2013年11月底完成。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领导班子由县(市、区)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机构和职能调整涉及的人员、编制,划入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整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泰安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XX县(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三)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泰山区、岱岳区不再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的外,原则上全部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四)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乡一所”的原则,在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人员划转工作,确保人员划转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畜牧部门,商务部门要划转相应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食品药品、农业、畜牧、卫生、水利渔业、林业、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鲁政发(2013)24号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填补监管空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县级改革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要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2014年上半年,市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二)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时限要求完成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改革举措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过渡期要防止和避免产生监管脱节,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机构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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