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13〕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1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7 08:06:42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224
核心提示:北京市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饮食管理工作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勤〔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10-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edu.gov.cn/publish/portal0/tab67/info29018.htm
   各区县教委:
 
  中小学校饮食工作,特别是学生在校饮食卫生安全及饭菜质量、价格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近年来,本市中小学校饮食工作在学校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不断满足广大师生需求,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管理与服务
 
  区县教委要明确并完善师生在校就餐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构、牵头部门及岗位责任。牵头部门联合体卫、财务、基建、人事、后勤、保卫、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学校饮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有关经费配套和人员配备等鼓励政策,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培训。
 
  (二)规范承包食堂准入管理制度,统一合同文本。
 
  (三)根据学校和季节特点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指导学校饮食工作;加强学校内商品部(小卖部)的管理。
 
  (四)积极推进区域定点集中采购优质食品原材料。
 
  (五)做好本区县学校各类与饮食相关的合同备案工作。
 
  二、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体系,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本校饮食工作,制定岗位职责,开展日常监督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学校饮食工作要主动争取并积极配合专业执法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和学生营养膳食宣传教育作用,争取家长支持。
 
  (一)规范学校食堂管理
 
  1.学校食堂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食堂供餐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加大对食堂的投入,不断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坚持质量原则,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特点,努力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2.提倡有条件的学校自行经营食堂,暂时无法自行经营食堂的学校可引入企业承包。无论是自办还是外包,学校管理主体不变,学校不能以包代管。
 
  自办食堂要加强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自行开办食堂免税和不盈利的成本优势,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委托承包食堂要严格执行区教委制定的资格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学校要制定餐饮经营准入方案,坚持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确保引入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引入企业应做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保障食品安全;坚持微利原则,确保餐品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学校必须与承包方签订规范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学校食堂严禁承包给个人经营。严禁社会餐饮企业将所承办的学校食堂转包。
 
  3.为保证食品质量,学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或参与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学校食堂物资直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格索票索证制度,严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产品进入食堂。学校对引入企业经营的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具有监督职责,其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应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为减少采购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倡各区县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单位,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质量优、责任感强的企业供学校选择,组织学校食堂主要原材料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4.推行学校食堂菜谱公开制度。各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身体特点,针对其身体发育过程中的营养需求,合理制定科学、营养的菜谱,并通过校园网、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布执行。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确保学校外供营养餐的质量
 
  各区县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应该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县学校选择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确保学校商品部(小卖部)商品的质量
 
  除寄宿制学校外,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开办商品部(小卖部)。
 
  学校内开办的商品部(小卖部)应以服务寄宿学生为目的,价格合理;要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以供应文具和生活日用品为主,严格控制和管理汉堡包、方便面等食品,不得出售碳酸饮料等不利于健康的食品饮料,预防小卖部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严禁出售无质量安全保障的产品;严禁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
 
  (四)确保学生饮用水安全
 
  学校要确保饮用水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建立饮用水管理制度。饮水设施由专人负责,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备案。自备井或二次供水应按规定质检。
 
  三、加强领导,完善考核,做好教育和培训
 
  (一)区县教委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商,分析形势,指导学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将预警、通报、培训作为提高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区县教委应进一步完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生饮食管理列入学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饮食工作的考核。学校食堂的建设、卫生、经营、消防安全等工作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制定具体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在校饮食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和社团等组织的作用,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培育科学的饮食习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