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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卫政发〔2008〕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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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2 11:36:02  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
发布单位
中卫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卫政发〔2008〕214号
发布日期 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zw.gov.cn/fzlx/flfgk/201112/t20111205_1039207.htm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门职责。市农牧林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保障;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环节肉食品安全保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安全保障。
 
  第二条   抽检机制。建立食品“155”、药品“111”随机抽查制度,每月随机抽检50种食品和抽查50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月抽检10种药品和抽查10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年度前10个月抽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常用食品和药品,后2个月抽查非常用食品和药品。
 
  第三条   抽检范围。市农牧林业局每月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随机抽检10家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和10种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检15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15种食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在食品流通环节抽检15家食品经营主体和15种食品;市卫生局每月在食品消费环节抽检10家餐饮单位和10种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抽检10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10种药品。
 
  第四条   抽检办法。各部门将各自所负责监管环节的所有食品药品编成序号,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随机抽取,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最新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能够检验的在本市检验,本市不能检验的要送区内外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第五条   依法查处。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采取当日必须全部下架封存,依据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及时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委、市政府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媒体曝光。对一经查实的制假售假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和不合格食品药品,要及时在《中卫日报》、中卫电视台、中卫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对诚信守法经营食品药品的商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七条   督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6个责任部门进行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沙坡头区各镇(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到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造成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费保障。建立随机抽检经费保障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食品药品综合监督及随机抽检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各相关部门每月将抽检结果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总上报市政府,根据需要向社会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区: 宁夏 
 标签: 产品安全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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