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全市开展城区菜市场专项整治以来,城区菜市场硬件设施上档升级,居民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要求,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期各地普遍反映菜市场管理不到位、经营困难多、“脏乱差”现象回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菜市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严格执行渝办发〔2011〕229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区县政府综合管理、工商部门牵头监管、有关部门依职管理、街镇社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菜市场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市场干净整洁、经营规范。工商部门要牵头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义务,加强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业、有关商品质量的监管,促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与商品经营者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合同。商贸部门负责菜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制定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菜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市政部门要加大对菜市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游摊游车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游摊游车,保障市场正常运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渝办发〔2011〕229号文件规定的职责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街镇的延伸机构和组织力量优势,加强菜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鼓励各地探索市场卫生管理外包、专业公司管理等新模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
城区菜市场是重要的社区公共设施,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商贸部门要结合社区(含公租房小区等)便民商圈规划建设,负责编制菜市场布局定点的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菜市场专业规划和新建菜市场的开办。对消费不方便的已建社区,通过旧城改造、调整商业网点用途等办法规划建设菜市场。对新建居住区,由开发商根据菜市场布局定点规划要求,一般按照每千人120平方米、市场面积2000—2500平方米、服务人口2万人左右、服务半径10分钟左右的标准和防止扰民的原则规划建设。对不能规划建设菜市场的小型居住区,规划建设社区菜店。严格菜市场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菜市场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严格按照渝办发〔2011〕22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增加财政投入,支持新建居住区和无菜市场的老社区新建标准化菜市场和社区直销菜店;通过政府回购回收、参投控投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标准化菜市场和社区直销菜店;对专业保洁公司、市场业主保洁和街镇日常管理进行补贴,确保菜市场长期保持干净整洁。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优先保障菜市场用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菜市场,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新建居住区的菜市场,可将菜市场与居住区规划在一个项目中,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开发业主按有关标准建成后以成本价(菜市场划拨土地成本加建设成本)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或专业公司管理。菜市场和社区菜店的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电价,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用水在主城区及已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区县(自治县),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区县(自治县),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菜市场摊位费等收费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项目。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菜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切实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