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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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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6 16:08:42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3〕147号
发布日期 2013-09-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2672.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 省农牧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兰州海关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广大婴幼儿的主要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影响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深入查找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坚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切实保障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促进乳品产业振兴和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参照药品管理措施,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完善审核工作。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商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工信部门要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
 
  (二)严格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和设备。婴幼儿配方乳粉省级总代理、总经销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是纳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并设立专区(专柜)。尝试在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向我省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严格执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的管理规定,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严格监督检查。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制度。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建立不合格生鲜乳报告制度,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严禁用转基因食品作为生产乳粉的辅料。要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检验能力。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辅料进货、生产环境、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产品批批检验、乳制品电子信息录入等制度的落实,确保乳粉质量安全。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加快制定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2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5号令),认真审核报检资料,对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乳品生产企业或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方案。要积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的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非法添加或者可能添加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通报相关部门。要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与食源性疾病监测结合起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检测能力。
 
  工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推进乳粉制造业结构调整,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要突出打击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多种侦查手段同步上案,紧紧抓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各种涉案要素,全面摸清犯罪网络,提前固定各种证据。同时,要坚持大案小案同侦同破,对群众举报线索要逐一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
 
  (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品标准体系。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省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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