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尚未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09年7月专门下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根据文件精神,针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市局经研究决定,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在此期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及有关分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要求各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产品的合法合格及安全有效。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