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现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对象:拟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申请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对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 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变更每证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6.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申请变更的,应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餐饮服务许可》原件、复印件;
8.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9.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变更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变更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变更餐饮服务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二、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 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变更每证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延续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延续的,由食品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延续餐饮服务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二、许可对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四、许可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三)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登报声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根据资料审查情况,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补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补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对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四、许可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根据资料审查情况,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注销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注销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