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23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到今年底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4年全面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前实现全省各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2014年实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公开。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做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省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各设区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和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保健食品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各设区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以及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省环境保护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2014年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要分级实现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加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省本级和市、县级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和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和安置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以及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全省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办发〔2013〕30号)要求,着力推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农机具购置补贴分配使用、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牵头落实)
二、扎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对现有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修订完善,列入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内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尤其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加强制度建设,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强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
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