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4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就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信息公开工作重点领域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省编办、省监察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省级部门“三公”经费,从2014年起,“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市级及其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省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公开要细化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省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城市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较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和房屋征收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分别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文化厅、省政府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强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由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
(三)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四)不断规范信息发布。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五)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六)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七)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11月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