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重要领域改革,现就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推动经济转型、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更大的勇气、智慧和韧性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处理好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二、围绕推动经济转型深化改革
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核心,加快推进财税、金融、价格、科技等重点领域改革,把改革的红利、内需的潜力、创新的活力叠加起来,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1.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省财政厅负责)
2.精心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按照中央部署,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3.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完善股权交易市场制度规则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范围。加快和规范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以及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中小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全面推进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借鉴国内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综合性和专项性金融改革实验区工作方案。(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负责)
2.研究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探索开展地方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拓展融资渠道、拓展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创新。重组或新设一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以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县域,增强县域金融发展实力和服务能力。创新发展银行融资服务模式,进一步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国资委等负责)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负责)
(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应对资源价格波动的长效机制。(省物价局负责)
2.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对居民类资源性产品试行阶梯式价格,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完善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省物价局负责)
3.推进电价改革,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健康、合理、有序发展。加大落实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外电入鲁,缓解用电矛盾和减排压力。(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五)加快重点领域和区域改革
1.加快服务业发展改革。加快营造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健全制度和标准,规范市场监管,最大限度地为服务业增添活力和动力。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信息、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物联网、研发设计等新业态,建设一批创新能力和辐射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快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体制机制创新以及重点园区的建设,培植新优势,加快建设现代海洋产业和高效生态产业体系,实现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生态的有机统一。加快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步伐,创新发展理念,率先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推进区域一体化。加快建设西部经济隆起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促进西部地区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围绕不断改善民生深化改革
围绕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社会事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领域,加快改革,织就覆盖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一)深化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事业改革
1.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有序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4.加快推进文化领域政事、政企、政资分开,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社会办医政策,逐步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等负责)
(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1.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和规范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区域间环境治理联动和合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加强大气、水、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三)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改革
1.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为重点,开展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创新城乡社会管理体制。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等负责)
2.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转移人口情况,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相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3.健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和相关机制,完善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措施,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负责)
5.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围绕促进社会公正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构建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落实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3.继续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物流、教育、科技、医疗、体育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建立健全双边、多边和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新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等负责)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拓宽投资领域。重点推动民间资本切实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落实好在公平市场准入、扩大开放范围、深化配套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推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结合铁路政企分开,将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减少政府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干预,着力打破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瓶颈障碍,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研究拟订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加快投资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保障起点公平的机制
1.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障农村和贫困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快就业招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人员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企业能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交给企业和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要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对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限时办结,切实管住管好。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推进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研究提出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分解落实职能转变的工作任务。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和分类方案,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管办分离有效形式,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编办等负责)
(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依法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等负责)
六、加大推进力度,完善推进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把推进改革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统筹安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