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为确保我省食糖市场有效供应,进一步完善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食糖市场有效供应,进一步完善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提高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食糖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储备计划确定的,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所储备的食糖。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省级食糖储备行政管理。包括组织论证储备规划,对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调省级储备食糖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级食糖储备入储、轮换、动用等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清算。
第五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委托具有食糖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企业作为省级食糖储备的代储单位。代储单位负责省级食糖储备的实物管理。包括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食糖储备入储、轮换及动用工作;对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及时上报省级食糖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负责提出全省食糖供应情况分析报告和储备食糖计划安排建议;做好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实物管理
第六条 入库的省级储备食糖,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符合GB317-98的一级白砂糖。
第七条 储存食糖仓库应具备商务部发布实施的《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的标准。
第八条 代储单位要确保食糖品质,严把进库关,建立专库专人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对储备用食糖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代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省级储备食糖的采购入库,由代储单位依据省级储备计划,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组织货源,存放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仓库内。
第十条 省级储备食糖的轮库管理。储备食糖每次轮换数量在储备总量30%以内,由代储单位报省经贸委备案;每次轮换数量超过储备总量30%的由代储单位报省经贸委审批;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50%。储备食糖轮出后,储备单位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下,省政府可以紧急指令出库。
第十一条 储备食糖轮换补仓期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经贸委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食糖轮库形成的差价收益或支出,由代储单位自负盈亏;省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收益上缴省财政,净损失经核准由省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储备食糖的入库成本按储备单位购入价格、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费等计算,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食糖由代储单位按品种规格、存放仓库等建立“储备食糖”的数量金额保管台账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将省级储备食糖纳入代储单位的“存货--储备食糖”科目核算;代储单位按月编制省级储备食糖报表,于月度终止后7日内报送给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食糖的存储资金,由代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六条 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食糖储备计划编制,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八条 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食糖储备保管费、商品损耗费,以及储备期内储备物资实际占用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资金的利息;
(二)为稳定省内食糖市场,省政府指令储备食糖出库,入库成本高于出库销售价格的差价支出;
(三)省级储备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经费;
(四)储备食糖保管所必需的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食糖储备计划,采用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对省级食糖储备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储备食糖的存储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第二十一条 储备食糖的保管费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按储备库所在地储存同类商品社会平均价格水平审核确定。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垛费、整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 储备食糖的商品损耗费实行代储单位包干制,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的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5‰计算。超耗部分由代储单位承担并及时补足储备库存,节余部分由代储单位留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指令储备食糖出库净损失,由代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食糖的质量公检经费,由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批并直接支付给质检机构;省级储备财务审计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批并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代储单位的财政补贴,每年由代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经贸委审签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核拨。
第二十六条 代储单位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按月编制省级食糖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表,于月度终止后7日内报送给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储备食糖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严格的省级食糖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代储单位制定的省级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须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核准后实施。代储单位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二十九条 储备食糖的质量检查,由省经贸委组织质检机构不定期进行公检;质检机构应对储备食糖公检结果负责,确保公检结果公正、准确。
第三十条 省级食糖储备实行专项审计制度,由省财政厅联合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食糖储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负责,确保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代储单位对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代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扣减其管理费,直至取消代储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代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省经贸委取消其代储资格,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并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质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财政厅、省商业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1995〕财商25号、浙商业〔1995〕12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