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下称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评估应当坚持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负责对承接主体开展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行监管评估。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组织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的监管评估。
第四条 监管评估内容:
(一)承接主体的合法性。职能转移期间,承接主体是否符合省编办审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转移实施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资格。
(二)承接主体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工作。
(三)承接主体建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机制情况。包括著名商标认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履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协议》,建立著名商标认定的规范和流程,明确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程序、管理、责任等。
(四)承接主体对著名商标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著名商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涉及著名商标的举报和投诉处理是否有完善的工作机制。
(五)承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防止弄虚作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承接主体在开展工作中是否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情形。
(六)承接主体开展著名商标认定的信息公开和收费情况。包括是否对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认定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认定中是否收费,以及收费依据,有无违规收费等情况。
第五条 承接职能期间,承接主体每年应当向省工商局书面报告承接主体资格情况和当年认定工作情况。省工商局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
第六条 协议执行期届满前,由省工商局邀请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职能转移评估小组,对承接主体承接期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承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评估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监管评估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
第七条 经评估合格的,省工商局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延期协议。评估不合格的,省工商局应当终止协议,并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