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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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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2 03:33:05  来源: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09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根据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函[2006]135号)、《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函[2006]107号)以及《关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根据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函[2006]135号)、《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函[2006]107号)以及《关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定义

  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3、适用范围

  纳入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检验对象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出口商申报用于盛装食品和已盛装食品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中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

  纳入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监管对象为: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

  4、职责

  4.1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鉴定处)负责主管云南省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

  4.1.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工作的各项文件、办法和指令,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4.1.2负责对分支机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4.1.3负责执行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日常检验和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4.1.4负责辖区内进口商和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考核工作。

  4.2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所管辖区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包括:

  4.2.1对所辖地区内的已获备案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日常监管记录》(附件1)。

  4.2.2对已灌装的进出口食品的包装,和对所辖地区出口食品企业的库存包装进行抽查检验(各分支机构未具备检测能力前,食品包装样品统一送省局技术中心检测)。

  4.2.3在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情况下,经批准,可独立对本辖区进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日常检验工作。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统一负责对出口松茸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

  5、备案管理

  具体备案管理工作参照《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6、报检和通关

  报检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1进口食品包装

  6.1.1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应按商品属性管理,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经检验合格(已备案进口商所进口食品包装在检验周期内的原则上不重复检验)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对未列入《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表外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6.1.2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由各食品检验主管部门(包括各分支机构)在食品检验的同时进行包装的抽查检验。

  6.2出口食品包装

  6.2.1作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装,报检时应核查是否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相关单证。

  6.2.2用于盛装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装,报检时应核查是否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同时提供合同、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生产企业声明等,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结果单》)。

  6.2.3 如出口食品的包装为进口包装,报检时应核查是否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同时提供合同,和6.1.1出具的《证明》,方能出具《结果单》;如《证明》所注检测标准与食品输入国标准不同,或无《证明》时,应重新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具《结果单》。

  7、检验

  检验主要包括食品包装的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由云南局技术中心承担所有食品包装检测项目。

  7.1对已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在检测周期内可凭检测合格报告,按照本规范第6条规定办理相应单证。

  7.2对申请备案后未能达到备案要求,但在整改期内有能力改进并达标的,实行批次检验,待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证单。

  7.3 检测周期

  对已经备案企业经营或生产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实施批次管理和对产品的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检测周期暂定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检测周期可延长为六个月。

  7.4 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进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具相应单证后,方可允许用于盛装食品。

  7.4.1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如检验不合格,应通知食品包装进口商,暂停进口,同时立即封存该批包装产品,待复查确认结果后,出具不合格证书,并要求退回或销毁该批包装。

  7.4.2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如发现不合格,应及时封存该批食品,待复查确认结果后,出具不合格证书,并要求退回或销毁该批食品。

  7.4.3 出口食品包装如发现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出口食品包装生产厂暂停生产,并立即封存该批包装产品,待复查确认不合格后,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告知该批包装不得用于盛装出口食品。

  7.4.4已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包装发现不合格的,除依照以上条款处理外,同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实行批次检验,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其三个月周期。

  在检测周期内,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外观检验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经抽查检验不合格,按上述条款处理。

  8、证单核查

  8.1核查单证

  检务部门在企业报检出口食品时,应要求企业提交关于食品包装使用情况的声明、提供相应的《结果单》,并根据出口食品数量在《结果单》上核销所使用包装的数量。

  出口食品检验人员在出口食品检验放行中,应认真核查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是否货证相符,实际数量是否与核销的一致。

  8.2 抽查检验

  出口食品检验人员在出口食品检验放行中,如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抽取样品,并通知包装施检部门处理。

  9、风险分级管理

  9.1目的

  针对生产环境和使用对象的不同,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不同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的检验监管和备案管理,进行较为科学的风险分级管理,以避免对企业进行非理性的统一强制要求,减少企业负担。

  9.2风险分级

  9.2.1第一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的文件要求,将被要求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和纸包装、容器(QS目录内所列的产品,目录见附件2、附件3)中涉及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产品,列入第一级。

  对于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先通过QS认证,才接受备案申请及考核,并进行相应的监管。

  9.2.2第二级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等尚未列入QS认证的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

  对于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参照相关认证的卫生安全要求,接受备案申请及考核,并进行相应的监管。如被总局列入QS认证,则归为第一级。

  9.2.3第三级

  内部有简单内衬(如塑料薄膜、纸张)或无内衬的运输包装,如纸箱、泡沫箱、塑料筐等,多用于盛装散装食品,此类食品一般需再加工才可食用,如蔬菜、肉类、菌类等。

  9.3 对于已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如危险货物包装、陶瓷产品),如用作食品包装,则需获得该类商品出口质量许可,再进行备案。

  10、信息上报及质量分析报告

  10.1各食品检验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食品包装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典型案例,应及时通知鉴定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或在全省系统内发出警示通报。

  10.2各分支机构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全年进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检验监管的质量分析按范本要求报鉴定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总局。如无详细内容,则采用零报告制度。

  11、附则

  11.1 对已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用于盛装出口食品时,按该类商品质量许可要求执行监管工作(如危险货物包装、陶瓷产品)。

  11.2 如发生出口食品包装或出口食品因包装原因而被进口国退运、召回和通报,则依照《关于印发<云南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品接触材料被进口国退运、召回和通报案例查处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滇检鉴[2008]140号文执行。

  11.3 本规范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1.4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滇检鉴[2006]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日常监管记录

企业名称

备案登记号

1.进 / 出 口食品包装产品情况(如产品有多种另附):

包装名称

包装

标记及批号

生产/进口日期

产品规格

拟装物

名称及形态

抽样数量

现场检验情况

2.企业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抽查情况:

3.不符合项(存在问题):

4.评价或处理意见:

5.企业意见: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检查人:                     日期:

6.跟踪检查(企业整改情况):

                                      检查人:                     日期:

注:本记录一式两份,检验检疫局、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2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备注

1.非复合

膜袋

1.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0457-1989

2. 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

GB/T 18893-2002

3.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 1231-1991

4.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17030-1997

5.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02-1994

*

6.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2025-1989

7.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456-1996

8.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6958-1997

9.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10. 聚丙烯吹塑薄膜

QB/T 1956-1994

11. 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12026-2000

12.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

QB 1125-2000

*

13. 夹链自封袋

BB/T 0014-1999

*

14. 包装用镀铝膜

BB/T 0030-2004

*

2.复合膜袋

15. 耐蒸煮复合膜、袋

GB/T 10004-1998

16. 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GB/T 10005-1998

17.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18.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QB 2197-1996

19.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19741-2005

20.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8192-2000

2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4-2001

22.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8706-2002

23. 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GB/T 5009.60-2003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

3.片材

24.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5267-1994

25.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GB/T 16719-1996

26.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QB/T 2471-2000

4.编织袋

27. 塑料编织袋

GB/T 8946-1998

28.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8947-1998

5.容器

29. 聚乙烯吹塑桶

GB/T 13508-1992

3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 1868-2004

31.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57-1998

32.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460-1999

33.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QB/T 2665-2004

34.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 0013-1999

35.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T 17876-1999

36.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1994

GB13113 -1991 

GB17327 -199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6.食品用

工具

37. 密胺塑料餐具

QB 1999-1994

38. 塑料菜板

QB/T 1870-1993

39.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GB 9688-1988

GB 9689-198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附件3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产品

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

食品用纸包装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3鸡皮纸

*

4 食品羊皮纸

5半透明纸

*

6玻璃纸

*

7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食品用纸容器

纸袋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纸罐

12纸板类罐

13圆柱形复合罐

14其它复合罐

纸杯

15淋膜纸杯

16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纸板餐具

18淋膜纸餐具

19纸浆模塑餐具

纸盒

20纸板盒

21淋膜纸盒

: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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