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辖区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称“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函[200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广东局辖区内生产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
第三条 广东局检管处主管辖区内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决定、证书签发等工作。
各分支局负责实施辖区内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和受理备案申请、初审、现场审核、资料上报、证书领发等工作。
第四条 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备案企业采取周期检验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未备案企业采取批批检验方式。
第五条 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装出口食品。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包装,尚未盛装食品的,不准盛装食品;已盛装食品的,其盛装的食品不准销售、食用。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企业申请备案,应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各分支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第八条 各分支局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记录(附件2),根据现场审核情况加注是否予以备案意见。
同时,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的所有原辅料在备案审核时进行现场登记。登记内容详见《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现场登记表》(附件9)。备案企业需更改原辅料时,必须凭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并更改登记。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备案的生产企业,各分支局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和初审意见通过广东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风险预警系统上报广东局检管处。
第十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各分支局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检验检疫验证不符合项已整改并符合要求后,予以上报备案。
企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半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广东局检管处对分支局上报的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批准备案并签发《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书》。分支局发放备案证书时应收回受理通知书原件。
对备案信息不全的企业,由分支局补充完整后再上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广东局检管处将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反馈分支局。
第十二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延续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备案登记号需延续原备案号的,各分支局在上报食品包装备案信息时,将该企业的原备案号录入在“企业代号”栏内。
第十三条 食品包装的生产批号和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代号应印在食品包装上,确因包装过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印刷的,必须将其印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
第三章 报检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包装的报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和本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包装在申报出口时需正确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合同、检测合格报告、符合性声明等单证。备案企业还须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周期性检测报告、出口产品涵盖表复印件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每一次申报的出口食品包装数量在如实申报基础上,每一报检批按不同品种进行限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未备案企业初次报检出口食品包装时,除提供合同、厂检单、符合性声明等单证外,还应提供原辅材料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出口到不同国家的食品包装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同时在“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栏注明生产批次号。
第四章 检验及出证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条 备案企业的相同材料、设计规格和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施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备案后,检测周期初定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可延长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为有效实施周期性检测抽样,对出口包装产品可实施涵盖管理(“出口食品包装产品涵盖申报(变更)表”见附件5),确定抽样单元。
第二十二条 在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批批检验。
第二十三条 对未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各分支局应在产品全部生产完后,逐批实施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第二十四条 食品包装检验检疫人员每次检验检疫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检验检疫记录,填写《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记录单》(附件4)。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包装,签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结果单》),同时在“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栏加注该批食品包装的生产批号:“生产批号******”和在检验结果栏内备注:“输往国家/地区:******”。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对备案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审核其产品周期性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周期性检测报告有效的,可直接出具《结果单》。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认真核查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是否货证相符,并根据出口食品数量核销所使用的包装数量。如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应及时抽样,填写核查记录表(详见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备案企业代号实行专厂专用,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及转让企业的代号,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以生产批次管理为主线的包括原辅料现场登记、出口产品涵盖管理、进/出货台账管理、日常监管为控制节点的闭环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 各分支局应加强对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每个周期内,应不少于1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7),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影响备案条件的,上报广东局建议取消备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局推动备案企业建立包括生产批次确立要求、生产批次应用和维护管理要求等基本要求的“生产批次管理程序”,指导备案企业参考附件8的方法制定“生产批次管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要求备案企业在包装生产全过程中采用已确定的生产批次进行管理,通过日常监管和报检审单环节加强抽查确保其有效运用。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包装原辅料,各分支局需及时上报广东局检管处,并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对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进行追溯跟踪,并加严检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企业的生产现场和仓库,以及正在使用的原辅料进行跟踪核查,防止企业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原辅料进行生产,降低风险。有关信息列入企业档案和日常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指导备案企业建立《进/出货台帐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每一批原辅料和每一批出仓食品包装的登记工作。各分支局在检验监管中发现企业有填写虚假信息的,应对其进行加严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要求备案企业填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货台帐》(附件10),并在定期或日常监管中应对备案企业《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货台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于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料台帐管理,企业应如实填写:供应商信息、原辅料品种规格、数重量、进货时间、生产批次、来料检验或验证情况、登记人、时间等内容。
对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台账管理,企业必须正确填写:包装使用人信息、出货产品规格、生产批次、出货时间、出口国家/地区、登记时间以及原辅料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敏感性高、输入国要求严的出口食品包装的抽查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以便在食品报检出口时,对出口食品所使用食品包装的生产批次、输往国家/地区等信息进行核查与验证。
第六章 备案企业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加强对备案企业的档案管理,鼓励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附件11),将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实现共享。
第三十九条 备案企业档案内容应包括日常监管信息、备案代号使用信息、不合格信息、生产批次管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原辅材料信息、包装使用人信息等。通过完善备案企业档案管理为备案企业实施动态管理、调整日常检验监管力度提供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工作程序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程序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3: 备案企业每批限报数量暂行规定.doc
附件4: 进出口食品包装核查验证记录单.doc
附件6: 进出口食品包装核查验证记录单.doc
附件7: 进出口食品包装日常监管记录.doc
附件8: 生产批次管理要求.doc
附件10: 广东地区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货台账.doc
附件11: 备案企业电子档案.doc